兰坪县公共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场内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Nov 25, 2021

兰坪公共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兰坪县公共

资源交易场内监督办法的通知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局机关各股室:

2020630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兰坪县公共资源交场内监督办法(试行)》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073

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场内监督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规范交易活动参与人员行为,保证交易活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监〔201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 [2015]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入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的交易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本办法对场内交易活动及交易活动参与人员实施监督。主要监督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有关交易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三)了解交易活动参与方对交易中心工作情况的反馈并汇总相关资料;

(四)监督交易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五)受理针对交易中心服务质量的投诉并调查处理;

(六)建立监督协调机制,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监督方式

第四条  主要监督方式

采取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采用询问了解、检查记录、评价打分、随机发放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实施检查;

定期检查的项目,检查人员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部门;不定期抽检的项目,具体抽查时间事前不告知被检查部门;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属于典型问题的进行通报。在检查过程中如被检查方有质疑或异议,由交易中心领导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协商解决;

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主要监督内容:

交易规则执行;

项目进场受理;

交易信息发布;

项目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拍卖等;

资料存档和开具交易证明。

第六条  交易规则执行:

(一)交易中心应按交易规则规范项目进场受理、交易活动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交易中心应当完善外出(隔夜)评标的管理规定,确保外出(隔夜)评标场所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评标活动全过程记录完备。

(三)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建立长效学习机制和工作奖惩机制,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四)本过程交易活动各参与方可能发生的不良行为:不按规定执行交易规则和有关制度。

第七条  项目进场受理:

(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规章制度,为交易各参与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对前来咨询、办理业务的人员提供耐心细致的服务,按规定告知办理进场须提交的资料;

2.按照交易规则要求,审核项目进场要求提交的资料;

3.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进场交易手续;

4.牢固树立交易项目信息保密意识,除公开发布的各类交易信息外,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交易项目信息。

(三)本过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不良行为: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2.拒绝为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或不具备办理条件的项目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交易信息发布:

(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要求及时、准确发布交易公告、更正公告、交易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

2.牢固树立交易项目信息保密意识,除公开发布的各类交易信息外,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各交易项目的信息。

(二)本过程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不良行为:

1.未按有关规定发布交易信息;

2.发布虚假交易信息;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项目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拍卖等:

(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督促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2.开标完毕后,督促代理机构将已开启的投标文件装入交易中心提供的文件柜中密封后运送到评标厅,防止投标文件被偷换或丢失;

3.在项目评标开始前宣读评标纪律,并进行项目评标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和见证工作;

4.清点评标室的各方人员,如有与项目无关的人员到场,应做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请无关人员离场。项目跟踪人员不得进入与本人无关的其他评标室;

5.督促评标现场的招标人工作人员、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佩戴工作牌;

6.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不良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记录在案,向交易中心相关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或行业主管部门;

7.牢固树立交易项目信息保密意识,除公开发布的各类交易信息外,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交易项目信息。

(二)本过程可能发生的不良行为:

1.有关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2.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评标纪律,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

3.交易活动有关参与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串通投标(竞价)、以他人名义投标(竞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资料存档和开具交易证明:

(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交易中心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的档案管理规定,交易资料应按照交易规则和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收集整理存档。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纸质和影像(开评标现场监控录像)资料,应齐备清晰,涉及保密的资料严禁泄密;

2.任何单位或人员需要查阅和调阅归档资料和开评标现场监控录像等,应按局及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3.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在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据实开具进场交易证明。

本过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不良行为:

1.私自销毁交易资料;

2.伪造交易资料存档;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不按规定随意调阅交易资料;

5.开具虚假进场交易证明;

6.收取规定缴纳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不良行为认定方法和处理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的获取:

(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二)通过日常同步视频监控中发现;

(三)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举报和投诉;

(四)交易活动各参与人员举报和投诉;

(五)纪检监察部门转送的举报和投诉资料;

(六)其他举报投诉线索。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的初步认定:

(一)涉及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等交易活动参与方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牵头,通过交易过程资料、音视频记录等证据进行初步认定;

(二)涉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交易过程资料、音视频记录等证据进行初步认定,有关情况通报交易中心负责人;

(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工作人员的,由分管领导牵头,通过交易过程资料、音视频记录或其他相关资料等证据进行初步认定;

(四)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牵头,通过交易过程资料、音视频记录等证据进行初步认定,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处理:

(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的,相关情况及材料报交易中心主任,按有关规定认定处理;

(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的,相关情况及材料报分管领导,按有关规定认定并处理;

(三)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的,相关情况及材料函告该单位,视情节按云公管发[2014]36号文件规定抄送监察、审计部门;

(四)招标人纪检监察人员有不良行为的,相关情况及材料函告该单位,视情节按云管发[2014]36号文件规定抄送监察部门;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良行为的,将其不良行为的监控录像和其他材料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并处理;是招标人委派评委的,相关情况及材料函告该单位,视情节按云公管发[2014]36号文件规定抄送监察部门;

(六)交易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的,将其不良行为的监控录像和其他材料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并处理。

(七)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有不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依据本办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畅通交易活动不良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在交易大厅设有举报箱并公开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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