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 兰坪县财政局
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兰坪县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综合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现将《兰坪县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 兰坪县财政局 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9年7月30日
兰坪县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综合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公正、规范履行职责,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坪县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动态考核应遵循从严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动态考核管理
第四条 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兰坪县财政局、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对兰坪县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并设立专家动态管理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各行政监督部门组成。
(一)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专家库建设、日常管理、信息变更和专家动态考核。
(二)兰坪县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入库、培训和专家动态考核等管理工作。
(三)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现场专家行为记录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采取“一标一评”,动态考核内容包括专家出勤、请销假、参加培训情况、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服从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相关规定等行为。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六条 动态考核采用积分制。
第七条 专家入库成为正式专家时获得初始积分100分,考核周期为两年,考核小组将定期通报考核结果。专家可登陆兰坪县综合评标专家库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排名及加扣情况。
第八条 专家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其行为采取增加对应积分的方式进行记录:
(一)作为补抽专家或应急专家同意参加评标后在接到电话半小时内到达评标现场的,加3分/次。
(二)专家长时间不能参加评标时,主动登陆微信公众号进行预先请假的,加2分/次,该项每月最多只能加2分。
(三)提出合理意见建议且被采纳的,加2分/次。
(四)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的,加2分/次。
第九条 专家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其行为采取扣除对应积分的方式进行记录:
(一)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擅自带离评标会场的,扣20分/次。
(二)抽取时同意参加评标,在评标开始时间后不参加评标,扣10分/次。
(三)抽取时同意参加评标,在评标开始时间前进行请假的:在评标开始时间前半小时及以上时间请假的,扣5分/次。
(四)评标迟到的,不包含补抽专家,(以系统抽取最后一位专家时间来计算),以专家刷身份证通过门禁身份校验系统进入评标区时间为准,迟到15分钟以内的,扣5分/次;迟到15分钟以上的,扣7分/次。
(五)未带身份证参加评标的,扣5分/次。
(六)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的,扣3分/次。
(七)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扣3分/次。
(八)不及时更新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个人信息的,扣2分/次。
(九)不积极参加电子评标操作培训,影响评标进程的,扣2分/次。
(十)进入评标现场后不听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不遵守评标纪律,扣5分/次。
(十一)不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评标,扣5分/次。
(十二)不独立行使职能,干扰他人独立评标,在评标中有不公平、不公正的歧视性现象,扣5分/次。
专家积分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将被暂停半年评标资格;资格恢复以后,积分为100分,从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考核,积分再次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将被取消资格,两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成为专家。
第十条 专家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评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五)在评标区内使用通讯工具的;
(六)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视情节扣分。
县级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罚的,处罚情况将在兰坪县综合评标专家库微信公众号中公告,专家积分相应变动。被予以警告的,积分变为60分。被暂停资格的,资格恢复后,积分为100分,从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考核。被取消资格的,将被清退出库,不能再次申报成为专家。对县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一处被处罚,处处受限制”的原则进行联动处理。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考核周期内涉嫌违法犯罪或违反政纪行纪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暂停考核,调查结束后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如评标专家在考核周期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处罚、进入失信名单和严重损害专家品行的行为,视其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程度予以扣分或者除名。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扣分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专家动态管理考核小组应即时通报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单位要将评标专家的考核结果纳入个人年底综合考评,专家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评先评优。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专家发现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态考核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或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动态考核的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兰坪县财政局、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